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劉權增即權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1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為1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