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漢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