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云儆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