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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曾榮二 
被      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