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曾榮二
被 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