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軍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簡志偉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計算式:92,000元12月5年=5,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