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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丞菘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爕道  
訴訟代理人  羅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