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洪筠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6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告應再補繳51,163元(54,163-3,000=51,1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