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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5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錦秀於88年1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355元

林錦秀

自民國92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74220元

林錦秀

自民國9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355元

林錦秀

自民國9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16%)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74220元

林錦秀

自民國9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