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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威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21,308元正未給付,其中19,994元為消費款;414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99元
陳威廷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995元
陳威廷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