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彭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彭啟軒」之記載,更正為「彭啓軒」。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彭啟軒」之記載,更正為「彭啓軒」,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