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林芳葶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與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業於113年4月23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於113年6月7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