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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建軒即騰紘空調科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