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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威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委由聲請人提供保全服務,依約需給付保全服務費用,詎債務人違約未支付相關費用,經聲請人催討後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服務契約書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服務契約書上立契約書者甲方名稱係「張崴睿」,且簽名、蓋章者亦為「張崴睿」,均非「威勁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通知聲請人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是否有誤,該通知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則依卷內資料並無法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威勁有限公司間有契約關係,而須向聲請人給付服務費。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