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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岳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45條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