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
債 權 人 富翊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債 務 人 戴永翔
戴佑珊
一、債務人戴永翔、戴佑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永翔、戴佑珊應各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84,1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請求如有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已給付部 分,免為給付。
四、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聲請事項業經債權人更上如上)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