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駿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古邡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古邡妤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致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其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