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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彥塏即黃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885,84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2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期400元,逾期第2期500元,逾期第3期6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6,692元,及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期400元,逾期第2期500元,逾期第3期6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