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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家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家樑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何家樑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設籍並遷入至臺南市仁德區之戶籍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