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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榶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臺中
    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