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怡均
債 務 人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榮華
債 務 人 謝佳均
鄭淑慧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林奕竹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林宜萱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榮華、謝佳均、鄭淑慧即林秋城之繼承人、林奕竹即林秋城之繼承人、林宜萱即林秋城之繼承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秋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2,5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榮華、謝佳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139,637元,及如附表編號(3)至(5)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