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王秀玉即蔡玉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中關於債務人王秀玉即蔡玉秀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