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暨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