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依婕
陳雲德
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12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依婕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雲德、楊清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05,2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78,12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