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雨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