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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德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張德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0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