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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債  權  人  森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竑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45條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