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素琴
債 務 人 宋鈺婷兼宋立國之繼承人
宋鈺賢即宋立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宋鈺賢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宋立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宋鈺婷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80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