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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劉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75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