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映潔即林衣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37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林衣梵於103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3年09月19日起至108年09月19日止。詎料債務人林衣梵於111年03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各1件。二、繳款明細1件。三、金管會函及公告影本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