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羅湘淇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4年1月10日始提出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