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國誌
債 務 人 史邁特人因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昱酉
債 務 人 呂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件中有關「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2中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