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吳昇」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