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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張崴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中關於債權人欄位「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