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明堯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銀光電公司)之清算人,先前向本院呈報上銀光電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現因上銀光電公司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定之民國112年及113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算通知書,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上銀光電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4月4日以苗院漢民有4113司司9字第0861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考量上銀光電公司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算通知書,且該核定程序亦須相當時日,堪認本件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4年2月28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