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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458號
債  權  人  楊樹霖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依職權退還執行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繳納之執行費新臺幣16,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執行費如有溢收情事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該聲請至遲應於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此觀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 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3日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30,546元元,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458號事件受理執行。因債權人聲請執行總金額其中200萬元,與本院112司執全80號假扣押事件為同一債權,已於該假扣押事件繳納執行費16,000元,本件重複繳納執行費16,000元,業經本院調卷審閱無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退還溢繳執行費16,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