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相 對 人 鄭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5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106年6月20日起至116年6月20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0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298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106年6月20日起至136年6月20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1,068,816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2月4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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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層:54.68 2層:51.05 3層:54.68 4層:53.44 突出物1層:25.56 | | | 共有部分:維新段873建號。 重測前:竹南段一小段2193建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