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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相  對  人  呂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劉秀嬌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東甚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債務人東甚企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甚運輸有限公司、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劉建華、劉昱伶於112年5月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45,628,600元、到期日為112年8月19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44,301,250元未獲清償。又相對人呂建民於113年1月22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42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2月3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354-1

1,338
1/500

2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7-2

6,684
1/500

3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7-7

10,354
1/500

4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7-8

1,152
1/500

5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8

5,121
1/500

6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19

53
1/500

7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20

398
1/500

8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21

1,749
1/500

9
苗栗縣
造橋鄉
牛欄湖

1321-1

943
1/500

10
苗栗縣
造橋鄉
北豐湖

560

4,491.8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