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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林惟仁(歿)於108年2月18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11年4月14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依首揭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二)又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於112年5月18日簽發票面金額22,687,200元且到期日為113年2月29日之本票予聲請人,惟經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703,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6月13日通知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芸竹即林惟仁之繼承人、林冠宇即林惟仁之繼承人、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9月1日送達上開債務人、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竹南鎮
大同

999

3,419.80
100000分之1302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599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大埔里2鄰科專三路23號十樓之五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十層:90.58

陽台:7.79
全部
共有部分:大同段1602建號、2,11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02;大同段1603建號、2,722.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