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昱舜即王文焜
相 對 人 卜峰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卜峰棋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1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有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獲清償,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流抵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卜峰棋於10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萬元,並約定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6年11月30日至107年11月30日,並於上開借款日期簽發票面金額1,400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惟相對人屆期未清償上開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通知卜峰棋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惟其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