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一)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8,875元,嗣於民國108年4月8日變更為30,183,281元,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為277,672元,且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3%,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視同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視同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此部分應由其自行負擔(277,672元×7%=19,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相對人應負擔部分因提起上訴而未確定(277,672元×93%=258,2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一)相對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40,227元,訴訟費用為388,260元,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相對人、視同聲請人就第二審敗訴部分均未提起上訴,則此部分於第二審時確定;聲請人就第二審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則未上訴部分於第二審時確定。
(三)此部分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含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為459,011元(計算式:(388,260元+258,235元)×71%=459,0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此部分視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含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為93,742元(計算式:(388,260元+258,235元-459,011元)÷2=93,742元)。
(五)此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含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為6,293元(計算式:93,742元-93,742元×7,607,271/8,154,727=6,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部分因提起一部上訴而未確定。
三、第三審及發回更審訴訟費用
(一)聲請人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607,271元,訴訟費用為114,508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相對人均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1、1237號民事裁定,均核定為40,000元。
(二)嗣經最高法院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判決確定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此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639元(計算式:(114,508元+40,000元+40,000元+87,449元)×2%=5,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此部分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含第一、二審未確定部分)為276,318元(計算式:114,508元+40,000元+40,000元+87,449元-5,639元=276,318元)。
四、綜上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735,329元(計算式:459,011元+276,318元=735,329元),扣除其已預納之部分,仍應負擔307,069元(計算式:735,329元-388,260元-40,000元=307,069元)。
(二)視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3,461元(計算式:9,719元+93,742元=103,461元),扣除其已預納之部分後,無應負擔之部分(計算式:103,461元-138,836元=-35,375元)。
(三)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1,650元(計算式:9,718元+6,293元+5,639元=21,650元),扣除其已預納之部分後,無應負擔之部分(計算式:21,650元-138,836元-114,508元-40,000元=-271,694元)。
(四)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1,694元;應給付視同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375元,及均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