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邱俊偉
被代位人 郭添進
訴訟代理人 郭國麟
被 告 郭添生
訴訟代理人 郭峯桂
被 告 郭乃禎
郭國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緣
被 告 郭淑娥
郭秋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郭淑芬
郭秀玲
林明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寒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