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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新榮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相  對  人  栓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宋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期間受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雇主證明書、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單據及出勤單影本等件為憑。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