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宇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家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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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
| 聲請人自110年11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10年1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
|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
| 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
| 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並依法院通知於必要時繳納調閱帳戶往來明細所需費用。 |
| 張慶榮、張凌璇金融機構帳戶往來明細,並補登至113年1月。 |
| 繳納更生聲請費1,000元(調解不成立後超過20日始提出更生之聲請)。 |
| 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若有,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