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汶芳  
代  理  人  陳建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汶芳自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405萬8,372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資料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苗栗縣南龍區漁會,且查無其於調解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曾與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提供180期、利率5%、每期還款1萬2,020元之方案,惟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有新光銀行陳報狀及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在卷可稽(調解卷第115至119頁),另聲請人於113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於113年9月12日調解不成立,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58號卷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符合協商、調解前置要件。
 ㈢依債權人陳報債權(附表編號11債權人未陳報,依消債條例第47條第5款規定以債權人清冊記載為準),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如附表所示,總金額為586萬5,754元[其中編號7、8債權,依更生卷一第620頁聲請人表示均按期每月還款2,000元,依更生卷一第131、139頁,借貸契約之約定係自113年3月10日開始按月於每月10日前還款2,000元;另編號9債權,億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豐公司)係自113年4月起按月於發薪給聲請人前即先行扣還1萬元,以上編號7、8、9債權金額均計算至本件裁定前之114年4月為止;另編號3、6為有擔保債權],其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億豐公司,依億豐公司提供之聲請人薪資資料(更生卷一第151至205頁),聲請人111年6月至113年9月共28月之薪資總計為113萬4,846元,平均每月薪資4萬530元(計算式:1,134,846÷28=40,53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更生卷一第151至206頁),本院爰以之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數額,並以之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7,060元(更生卷一第223頁),尚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1萬8,618元,自可憑採。
 ㈥聲請人每月收入為4萬530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萬7,060元,故每月可用以償債之金額為2萬3,470元(計算式:40,530-17,060=23,470),扣除最大債權銀行所提每月還款1萬2,020元之方案(該還款方案包含附表編號1、2、4至5、10、11債權),剩餘金額為1萬1,450元。而聲請人剩餘之附表編號3、6、7、8、9、12債權之債權額總計為430萬1,322元(計算式:1,818,443+388,879+22,000+22,000+170,000+1,880,000=4,301,322),而聲請人名下財產造橋鄉大西村5鄰慈聖路2段305巷1弄6號建物及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調解卷第7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經新光銀行持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送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結果價值320萬5,897元,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卷查核無誤,並有鑑估摘要表在卷可佐(更生卷二第33頁),另聲請人名下尚有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2萬8,419元、1萬1,410元(113年3月方變更要保人名義為聲請人配偶陳盛丰,見更生卷一第377頁保單明細表)、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估價約值1萬5,000元(更生卷一第27頁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更生卷二第67頁永宏機車行估價單),及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包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8元(更生卷一第253、259頁)、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元(更生卷一第261、277頁)、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竹南分部39元(更生卷一第279、285頁)、元大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71元(更生卷一第297、2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照南郵局81元(更生卷一第301、32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9元(更生卷一第331、353頁)、第一銀行頭份分行83元(更生卷一第389、391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頭份分行491元(更生卷一第397頁)、台中銀行竹南分行326元(更生卷一第401、403頁)、永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21元(更生卷一第55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49元(更生卷一第561、563頁)、玉山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9元(更生卷一第565頁)、國泰世華銀行1,000元、兆豐銀行373元、1,002元、上海銀行468元、陽信銀行469元、板信銀行1,703元、土城區農會120元、遠東銀行11元(更生卷一第567頁),總計6萬1,192元。則聲請人前開資產用以清償債務後,剩餘未償債務金額為104萬8,233元(計算式:4,301,322-3,205,897-61,192=1,034,233,且均優先清償附表編號3、6有約定利息之債權),約經7.5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034,233÷11,450÷12≒7.5),無法在6年內清償完畢(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另因113年9月起央行進行第7波信用管制,嚴格限制貸款資格、成數,並加強金檢導致銀行自主控管不動產貸款總量,媒體報導整體房貸成數降低、利率走升,依央行最新統計顯示,本國銀行針對自然人第1戶購置住宅貸款成數剩7成3,貸款利率區間為2.19至3.35%,導致不動產交易成交量銳減,而系爭不動產其中房屋部分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所載屋齡為44年、牆壁有壁癌、裂縫,另依該報告所附屋況照片,屋況不佳,能否首次拍賣即以高於底價之價格順利拍定,容有疑問,故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不動產估計師所估計之價值,尚非無疑。是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本金
利率
備註
0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3,786元

更生卷一第89頁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萬8,000元
6萬4,998元
15%
更生卷一第95頁
69萬5,121元
13.6%
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萬8,443元
(有擔保)
181萬8,443元
2.68%
更生卷一第107頁
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5,974元

5萬1,006元
15%
更生卷一第113頁
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4,768元
5萬9,997元
14.99%
更生卷一第121頁
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8萬8,879元
(有擔保)
36萬元
16%
更生卷一第125頁
0
黃秀瑛
2萬2,000元

更生卷一第131頁
0
宋巧薇
2萬2,000元

更生卷一第139頁
0
億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萬元

更生卷一第147頁
00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35萬5,230元
35萬5,230元
1.915%
更生卷一第209頁
0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6,674元

調解卷第27頁(債權人未陳報)
00
徐寶妹
188萬元

更生卷二第61頁
合計(新臺幣)
586萬5,754元

每年應繳利息23萬4,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