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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垂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聲請費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及提出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
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數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新臺幣17,076元),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如未提出,即以每月17,076元計算。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6
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0)現值及證明文件。
7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