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錦福
代 理 人 盧元琪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錦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