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添達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添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