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心慈即黃秀琦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同上住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心慈即黃秀琦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