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明偉
上列當事人與王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度訴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以聲請法官迴避狀,聲請本院敬股法官陳景筠迴避聲請人請求王玉君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此部分依上揭法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
法官 黃思惠
法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