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鴻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賢
相 對 人 美商Si lvaco, Inc.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